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曹妃甸区运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209民初3760号
原告:曹妃甸区运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住所地唐山市曹妃甸区六农场曾家湾三村。
经营者:***,男,195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曹妃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翔云道盛荣发展大厦1-19-1191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邓州市。
曹妃甸区运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与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曹妃甸区运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妃甸区运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5847元,减半收取计2923.5元,由原告曹妃甸区运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