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12民初8274号
原告:长沙瑞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张家老屋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8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平江县,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邦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道荣盛发展大厦1-19-11913/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沙瑞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2021年11月3日原告长沙瑞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瑞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瑞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35元,由原告长沙瑞泽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