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29民初504号
原告:***,男,197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道荣盛发展大厦1-19-11913。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河北迈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6月10日通过***向原告***转账支付了所欠的靠椅山隧道项目工程的30000元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550元,多交纳的2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