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

河北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大唐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826民初5189号
原告:河北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二街工业区**。身份证号91130100556056288J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大唐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天鸿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83648052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唐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河北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237000元,利息8104元,共合计245104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11日,原被告签订《大唐丰宁新能源有限公司卢龙50MW风电项目测风设备采购即测风塔安装合同》,承担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50MW风电项目测风塔基础土建、架立,测风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及售后工作,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为237000元。合同11条约定,测风塔全部竣工并经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5%,即225150元,剩余5%作为质保金验收完成后一年全部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该项目于2019年1月28日经被告验收合格,项目验收合格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款项,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北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普天钢结构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