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5912号
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东区产业基地何营路8号院2号楼1层。
法定代表人:常占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翠方,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被告:***,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龙辉,北京金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96号锦地商务大厦01单元1201-1211。
法定代表人:杜永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波,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法务主管。
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中泰建工(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尤文静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周 洁
书 记 员 梁孟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