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27民初984号
原告:***,男,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迁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迎春,女,唐山市迁西县太平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华路396号锦地商务大厦01单元1201-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7886805730。
法定代表人:杜永河,男,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容达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蔡百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柴雨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