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6民初28444号
申请人:大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赵年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瑞智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98号世祥府邸2-3-1803。
法定代表人:薄玉松。
本院在审理大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河北瑞智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大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瑞智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人民币1098631.9元。申请人就其申请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认为,申请人大德东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瑞智电子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资金人民币1098631.9元。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艳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雅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