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清园街路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12日出生,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上诉人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7民初3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河北省肃宁县。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宋晓蕾
审判员马健
审判员董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马全
书记员热米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