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与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26民初254号
原告:**中,男,1974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肃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追加被告:袁相友,男,1964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追加被告:**,男,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中与被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相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相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给付原告劳动报酬1548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按银行同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17年***以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了陕西省汉中市兴元湖B-12号、B-26号桥景观桥桥梁结构及附属工程。***又雇佣原告等人进行施工,约定工资每天180元。施工过程中,***陆续给付部分工资。剩余15480元工资至今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支付至今。
***辩称,欠原告工资是真实的,数额也没错。河北建设集团公司没有及时发放造成拖欠工人工资。我借用为智公司的劳务资质。我们有劳务分包合同。
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相友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袁相友借用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资质合伙承揽了陕西省汉中市兴元新区兴元湖B-12号、B-26号景观桥桥梁结构及附属工程,原告受***、**、袁相友所雇为上述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未付清原告劳务款,尚有14480元劳务款未予支付。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为原告出具的欠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合伙协议、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两份,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原告受***、**、袁相友雇佣从事劳务活动,共欠原告劳务款14480元,事实清楚,理据充分,***、**、袁相友负有给付责任。***、**、袁相友借用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清偿原告劳务费的连带责任。综上所述,***、**、袁相友给付原告劳务费14480元,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原告主张利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劳务费1448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被告***、**、袁相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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