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袁相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926民初836号
原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地址:肃宁县
委托代理人:***,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袁相友,男,1964年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男,1970年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4691.59元。事实和理由:在**中与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袁相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2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袁相友给付**中劳务费1448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中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6月28日肃宁县人民法院扣划原告14691.59元。由于法院生效判决判定三被告应当给付**中劳务费,原告仅是承担连带责任,原告承担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向三被告追偿。特此提起诉讼,望判令所请。
袁相友辩称,我和原告没有关系,是***和原告签订的协议,***支取了原告的款,我一分没有支取。我们三人是合伙关系。
***、***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袁相友借用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资质合伙承揽了陕西省汉中市兴元新区兴元湖B-12号、B-26号景观桥桥梁结构及附属工程,**中受***、**、袁相友所雇为上述工程提供劳务,工程完工后,被告欠**中劳务款14480元。**中诉至本院后,本院依法作出(2019)冀092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判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中劳务费1448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各义务人未自动履行,**中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14691.59元。对于以上事实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予以证实:(2019)冀092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0926执583号执行裁定书及沧州银行业务回单,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签订的合作合同两份。
本院认为,本院已生效的(2019)冀0926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袁相友对**中承担给付责任,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向三人借用资质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本院依据该判决依法强制扣划了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款项14691.59元。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代偿义务,其有权向合伙人***、**、袁相友追偿代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4691.5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袁相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