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26民初1412号

原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肃宁县清源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63297231837,法定代表人:刘继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双,女,河北清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男,196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肃宁县。

被告:王操,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告河北为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智公司)与被告***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为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4057元。事实和理由:在王传乐与原告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26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三被告给付王传乐劳务费1398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三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王传乐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14日肃宁县人民法院扣划原告14057元。由于法院生效判决判定三被告应当给付王传乐的劳务费,原告仅是承担连带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向三被告追偿。提交的证据有:合作合同两份、(2019冀0926民初253号民事判决书一份、执行裁定书一份、沧州银行业务回单一份

***辩称,我认可原告起诉的事实。

两份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字是我签的,前面的内容都是假的。对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扣划的数额均没有意见。

***、王操未答辩。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称,两份合同最后一页的签字是我签的,前面的内容都是假的。对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扣划的数额均没有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在王传乐与原告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肃宁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26民初253号民事判决,判决三被告给付王传乐劳务费13982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原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三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王传乐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8月14日肃宁县人民法院扣划原告14057元。

本院认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按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原告在(2019)冀0926民初253号民事案件中原告承担了连带责任并履行了债务,三被告应当给付原告1405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三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14057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简易程序)由三被告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洪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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