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华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衡水恒米旺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02民初1086号
申请人:***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新桥北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784062487F。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衡水恒米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榕花北大街696号1幢1号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02MA0DJPPH9B。
法定代表人:邵敏。
申请人***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水恒米旺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恒米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衡水恒米旺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
二、如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的,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