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0执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正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魏金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廊坊市广阳区林业局,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在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正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广阳区林业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正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广阳区林业局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次日,申请执行人廊坊市正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的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冀10执9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