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003民初996号
原告:***,男,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被告:廊坊市正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西昌路288号**大厦A座1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728794309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廊坊市正达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程 慧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