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1541号
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滦平县金沟屯镇金沟屯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824000962488W。
法定代表人:徐攀峰,职务: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光,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满族,滦平县金沟屯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住滦平县。
被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下南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551891970X。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职务:经理。
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滦平县金沟屯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8900.00元,减半收取4450.00元,由原告滦平县金沟屯镇人民政府承担。
审判员 刘景全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卓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