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民初4340号
原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下南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551891970X。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欢,河北佳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恺茵,河北佳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巴克什营镇偏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08940473XW。
法定代表人:王野然,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原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关志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磊
书 记 员 刘晓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