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824执恢54号
申请执行人: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张百湾镇下南沟村。
法定代表人:李华东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4民初41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滦平华鑫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冀0824执恢54号一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任何一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伟
审判员 高照阳
审判员 孙立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