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安市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迁安市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7101民初7885号 原告:迁安市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迁安市杨店子镇大庄户村福华街8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北桥桥东街4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迁安市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原告迁安市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迁安市中凯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月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