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822民初410号
原告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镜泊湖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证号:×××,电话:189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员,身份证号:×××,电话:189XXXXXXXX。
被告***,女,1964年8月28出生,汉族,农民,住兴隆县六道河镇大苇塘村庄里78号,身份证号:×××,电话:134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国振金,兴隆县正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0082,电话:159XXXXXXXX。
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2017年3月2日,原告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