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2执7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皇岛同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兴劳人仲字(2016)5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和解协议内容,本案应予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兴隆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兴劳人仲字(2016)59号仲裁裁决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常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