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奥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石家庄奥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3民初2279号之七
原告:石家庄奥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庞文剑,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
法定代表人:庞文剑,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石家庄奥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冀0623民初22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被告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被告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复议称,贵院查封了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村土地证号为冀(2017)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XX8号土地。本案中原告诉请标的17374397元,而冀(2017)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XX8号土地的市场价值约3000万元,远远超出了原告诉请的标的额,属于超标的查封。请求依法撤销(2019)冀0623民初2279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名下土地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查封的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位于涞水县某某镇某某村土地证号为冀(2017)涞水县不动产权第00XX8号土地系轮候查封,第一顺位查封金额为2000余万元;且轮候查封属于诉讼保全措施,产生的仅是一种预期效力,在性质和效力上是临时性的措施,在客观上未对保全的标的进行处置,不产生正式查封的效力。故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认为本院保全超出标的,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京创投资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何永强
审判员  郭素梅
审判员  谷立娜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解寒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