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3民初2279号
原告:石家庄奥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利,职务:总经理。
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
法定代表人:庞文剑,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奥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被告河北华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何永强
审判员 郭素梅
审判员 谷立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解寒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