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23财保7号
申请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中江县南华镇园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205345248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74500316H。
法定代表人:**月,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申请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川F0××××号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万元。
二、查封申请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川F0××××号小型越野客车。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