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623执保66号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月。
申请执行人德阳市恒达灯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正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2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2月5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23财保7号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 小 明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