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普凯帝照明有限公司

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唐山华普凯帝照明有限公司与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2执异82号
异议人(第三人):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工业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振彪,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萌,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连景。
被执行人: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滦南县司各庄镇正阳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高焕雨。
在本院执行******照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普公司)与河北凯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东发展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6)冀02执15574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冀东发展公司称,请求撤销(2016)冀02执15574号之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作出的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2096115.27元的执行行为。理由是,被执行人承包我方的建设项目尚未完成工程结算验收工作,该公司对我公司没有到期债权。
本院查明,华普公司与凯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曹民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是本案的执行依据,该案判令凯隆公司向华普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542127元。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凯隆公司未清偿债务,华普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凯隆公司在冀东发展公司处的到期债权。2019年11月13日,执行机构作出(2016)冀02执15574号之一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冀东发展公司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内向华普公司履行对凯隆公司到期债务2096115.27元。冀东发展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就该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向本院提出了异议。
本院认为,因异议人冀东发展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了异议,该公司与被执行人凯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到期债务不属于执行异议程序的审查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唐山冀东发展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所提异议不进行审查并不得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柳
审判员 樊玲玲
审判员 周 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任颖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