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华普凯帝照明有限公司

河北某某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奥东化工有限公司、某某华某某照明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2执1719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河北**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区垦丰大街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398938794W。
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奥东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北,组织机构代码74849XXXX。
法定代表人:罗志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曹妃甸区唐海镇唐海路西侧,组织机构代码78867XXXX。
法定代表人:李连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志清,男,1968年5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公民身份号码×××。
河北**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罗志清、**奥东化工有限公司、**华***照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9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北**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华***照明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河北**曹妃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209民初2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海涛
代理审判员 刘连东
代理审判员 李万程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孟德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