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民终7895号
上诉人北京新乐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唐县兴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陆军初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因支付租赁设备费用产生争议。北京新乐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交了多份《租赁合同》,从形式上看各份合同的签订主体存在差异,各方当事人对此亦有不同认识。法院应当根据所涉租赁设备用途,重点审查实际使用租赁设备主体及各方之间关系,进而明确支付义务主体。此外,法院应当结合合同约定内容、结算清单、了结书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证据,对于租赁费用作进一步审查。鉴于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审查不清,为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审级利益,本院将本案予以发回重审。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109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新乐昌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 109元、上诉人唐县兴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52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陈立新
审 判 员 汤 平
审 判 员 杨 磊
法 官 助 理 黄慧婧
书 记 员 张薷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