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42号
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生,经理。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 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