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邢台搏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生,经理。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1元,由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谷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