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08民初542号之一
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法定代表人:张洪生,经理。
被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
法定代表人:翟建敏,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1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1元,由原告河北宏昊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连山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谷友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