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丰执字第16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被执行人:***,男,195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街新安大厦**幢**,组织机构代码25988858—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云谷工业园区**号织机构代码55096145-5。
代表人史明安,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省廊坊市广阳道**号织机构代码109261087-7。
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陈琼章
执行员 潘荣锋
执行员 蔡海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刘思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