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台仙商初字第387号
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以下简称红遍天制造厂),住所地仙居县安洲街道炉兴中路22号。
负责人:***,厂长。
委托代理人:***,系红遍天制造厂员工。
被告: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公司),住所地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街新安大厦A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连明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红遍天制造厂与被告美家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红遍天制造厂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红遍天制造厂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0元,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台州红遍天旗杆制造厂负担。
审判员***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