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鲤执行字第73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麒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惠安县螺城镇八二三东街新安大厦A幢302室。
法定代表人连明泉。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泉州市美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3)鲤民初字第5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房产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暂查无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3)鲤民初字第501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本裁定适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