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执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住所地***市桥西区元台子小区12号。
法定代表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市飞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瓦盆窑4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飞朗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台路沟乡后营子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女,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市桥西区。
被执行人***市忠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东区鱼儿***5号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1945年3月6日出生,住***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6日出生,住***市桥东区。
申请执行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西支行与被执行人***市飞朗工程有限公司、***飞朗矿业有限公司、**、***、***市忠信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七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七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作出了《还款承诺书》。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本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海
审判员*巍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