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鸿泰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张家口市鸿泰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730民初1895号

原告:***,男,197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丽君,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口市鸿泰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

法定代表人:段鹏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锦毅,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正禄,河北环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7月23日出生,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建国街**。

被告:***,男,1983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怀来县

原告***与被告张家口市鸿泰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司法鉴定。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鸿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76638.71元。事实与理由:鸿泰公司承包土木恒大的部分工程,其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又将其中的1-13层打孔工程包给***,***雇佣原告施工。2019年11月16日上午8点,原告开始工作,原告乘坐工地的吊框准备上楼打孔时,吊框一面的钢筋绳脱落,使原告从5米高处坠落在地上,导致原告受伤,之后被告将原告送往怀来县中医院救治,又转到北京市红十字会急救中心抢救,,住院治疗11天后出院被告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用,但对原告其他损失拒绝赔偿。

被告鸿泰公司辩称,1、***是我公司职工,是工地工长,是职务行为,不是本案诉讼主体。2、吊篮的所有者是苏中建设公司,应参加诉讼。3、原告应承担责任,原告在施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原告是高空作业,使用前未检查吊篮,吊篮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承担责任。我公司为原告垫付14万元。

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我雇的,我把活包给了原告,***给原告派活。2、原告使用吊篮时没有系安全带,安全带长1.5米,如果系安全带不可能从5米高处坠落摔伤。3、我为原告垫付费用4.5万元,包括急救车2400元,中医院花2000多元,又给原告打款4万元。

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鸿泰公司承包土木恒大的工程,鸿泰公司的工地负责人***与***于2019年9月19日签订工程分包合同,***找原告***干打孔工作,2019年11月16日8点,原告乘坐工地的吊篮准备上楼打孔,吊框一侧钢丝绳脱落,使原告从5米高处坠落在地上摔伤。原告住院救治11天,经司法鉴定,意见为:原告10级伤残,医疗终结期180日,护理期90日1人,营养期90日,二次治疗费2万元,医疗终结期30日,护理期15日1人,营养期15日。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123229.61元。(中医院:1391.2元)2、鉴定费2800元,复印费38.1元,鸿泰公司垫付14万元,***垫付43791.2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鸿泰公司、***提供劳务受伤,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高空作业工作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可减轻被告责任。吊篮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吊篮所有人是否承担责任,可另行处理。原告的损失:1、医疗费123229.61元,二次治疗费2万元。2、护理费:(90+15)×120=12600元。3、营养费(90+15)×30=3150元。4、伙食补助费30×11=330元。5、误工费:(180+30)×28201÷365=16225元。6、伤残赔偿金15737×20年×10%=30746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交通费:2400元+1000元=3400元。9、护理用品245元。共计212925.61元,二被告应承担:212925.61×90%=191633元,二被告已垫付183791.2元,二被告实际应支付7842元。

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口市鸿泰管道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842元。(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1816元,原告承担1318元,二被告承担4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 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凯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