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21财保267号
申请人:安徽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二里井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MQJ5W8J。
法人:申猛。
被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复兴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5852633XA。
法人:王绍元。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五百万元(开户行:农行合肥金穗支行,账号:12×××57)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徽华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五百万元(开户行:农行合肥金穗支行,账号:12×××57)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三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中健
审判员 武 磊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梁维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