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民终37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新区南映社区三组2幢(18)
法定代表人:孙国军,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住盐城市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祥,江苏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E5号。
法定代表人:毛桂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荣,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射阳县城幸福大道北侧海润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陈曙。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雨尧,江苏崇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射阳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射阳城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706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852元(江苏**幕墙材料有限公司、***各预交10426元),减半收取10426元,由上诉人江苏**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5213元,上诉人***负担5213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任 慧
审 判 员 丁燕鹏
审 判 员 刘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 冲
书 记 员 张 敏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