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2民初5564号
原告:大丰区沈卫东劳保用品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982MA1P5NR11G,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五金巷房管处综合楼4号门市。
经营者:沈卫东,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4196912132272,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五金巷房管处综合楼4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哲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138977260Q,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E-5号。
法定代表人:毛桂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丰区沈卫东劳保用品商店与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丰区沈卫东劳保用品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大丰区沈卫东劳保用品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吴守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建超
书 记 员 吴 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