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承国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4906江苏鑫路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6民初4906号
原告:江苏鑫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汇通市场一区一楼8街1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路召侠,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月亮,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干家磊,江苏拓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东方花园E-5号。
法定代表人:毛桂余,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极南路188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柱,男,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原告江苏鑫路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特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诉讼中,原告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鑫路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3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767元,由原告江苏鑫路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红
人民陪审员  张春梅
人民陪审员  季建华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梁 茜
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