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民初3500号
原告:**,男,生于1965年8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四川省苍溪县。
原告:**,男,生于1979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住四川省旺苍县。
被告: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锦绣花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李洪碧,董事长。
被告:马迎春,男,生于1963年3月2日,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住广元市利州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蒲 云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玉梅
书 记 员 王 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