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802执恢16号
申请执行人:王永钟,男,生于1967年12月14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1年6月3日,汉族。
申请执行人:***菊,女,生于1977年12月1日,汉族。
被执行人:马世春,男,生于1963年3月2日,汉族。
被执行人: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碧。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与被执行人马世春、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川0802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波
审 判 员 胡 利
人民陪审员 黎春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