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802民初2849号
原告:广元银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兴安路与土桥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杨武,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林,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微,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男,1963年4月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杰,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锦绣花园二期。
法定代表人:李洪碧,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董事长。
第三人:广元凯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朝天区朝天镇政府路19号。
代表人:马世林,该公司监事。
原告广元银通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广元凯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元银通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银通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元银通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000.00元,减半收取计10500.00元,由原告广元银通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丽君
人民陪审员 任坤秀
人民陪审员 陈玉素
二0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魏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