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财保3号
申请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92RBF3D)。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利州东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伍家荣,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衡,系四川力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582169446P)。
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锦绣花园**/div>
法定代表人:李洪碧。
申请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领项目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用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镇××社区万信.水岸逸都2期6幢1-1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川(2019)利州区不动产权第0××1号】为其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在广元市朝天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应领项目工程款人民币40000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元市利州区××镇××社区万信.水岸逸都2期6幢1-1号营业用房【产权证号:川(2019)利州区不动产权第0××1号】。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广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查封、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谭彬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袁平
书 记 员 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