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8执173号
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斌,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荟,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洪碧,总经理
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广仲调字第38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元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因四川中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和财产所在地均在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辖区范围,为便于案件执行和节约执行成本,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广元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广仲调字第38号调解书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 伟
审判员 党 群
审判员 苟 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冯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