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217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兴港路**,组织机构代码:554542362。

法定代表人:俞建德。

被执行人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古固寨产业聚集区玉源路南,组织机构代码:749207716。

法定代表人:潘丙州。

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6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69095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06元、申请执行费2436.42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了财产情况但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已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经查,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曝光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作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措施。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委托调查材料、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约谈笔录等材料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浙江德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2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敏

审 判 员  齐 琦

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