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727执75号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原银行封丘支行)
住所地:封丘县世纪大道与黄池路交叉口西南
负责人:郎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周晶,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以下简称化纤厂)
住所地:封丘县工业园区
负责人:田金力
被执行人:蓝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海公司)
住所地:新乡县古固寨镇产业聚集区玉源路南。
法定代表人:潘丙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田金力,男,1963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
被执行人:张丽芳,女,1978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潘建文,男,1986年6月27日生,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女,198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红旗区。
被执行人:潘丙州,男,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执行人:安正燕,女,1982年8月9日生,住河南省辉县。
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封丘支行与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封丘支行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予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封丘支行申请执行的债权为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21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0年1月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
二、2020年1月9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发出传票一份,通知其于2020年1月13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未到本院接受询问。
三、2020年1月14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13日、2020年5月19日,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总局、民政、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等信息进行总对总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2020年1月2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房产、住房公积金等信息进行了实地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2020年3月2日,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丙州、安正燕在本院共有多起执行案件未执结,执行标的达亿元。
六、2020年5月18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七、被执行人***、潘建文、田金力案件款27462.4元中原银行封丘支行已领取,被执行人张丽芳、潘丙州与安正燕名下的房产均为轮后查封,被执行人潘建文名下的车辆已轮后查封。
八、2020年6月13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潘丙州、潘建文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和被执行人下落。
九、2020年7月1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封丘支行委托代理人周晶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新乡市金利达化纤厂、蓝海公司、田金力、张丽芳、潘建文、***、潘丙州、安正燕下落。申请执行人中原银行封丘支行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周晶,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马恒伟
审判员  陈自彬
审判员  丁士阔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雷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