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阳县恒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宜阳县隆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宜阳县恒通电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宜民保字第5号
申请人宜阳县隆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魏俊卿,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宜阳县恒通电力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阳县隆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阳县恒通电力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宜阳县恒通电力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66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所有的豫CXXXXX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宜阳县隆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阳县恒通电力工程公司银行存款566000元。
担保人***所有的豫CXXXXX号小型轿车在保全期间不得变更所有权。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明

二〇一四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