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汉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002执16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汉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郑州航空港区四港联动大道东侧云港路北侧21号楼4单元8层852号。
被执行人: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0007794045850,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魏文路蓝湾佳苑13幢1604。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性,1968年3月1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申请执行人汉力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002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本金768157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5处,已采取查封措施,有抵押,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有车辆登记信息,已采取查封措施,仅有少量银行存款、少量网络资金,已强制扣划,不足以清偿该笔债务。
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发布。
4、上述执行情况,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将上述执行情况及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河南昆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民
审判员  刘武子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谢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