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726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清丰县,联系。
被告:河南***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19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7381C。
法定代表人:常加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以网上立案提交重复,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就重复提交案件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
审判员 王晓萍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