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7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被告河南***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06797381C,住所地濮阳市中原东路**。
负责人常加双,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南***装饰艺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 勇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秋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