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味属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豫0303民初3472号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古城路216号盛唐至尊6号楼106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文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有光,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河南行有格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味属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唐宫西路40号院1幢201。
法定代表人:南自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世宏,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杰,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发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洛阳味属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味属吾酒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道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有光、王丽,味属吾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南自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海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道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味属吾酒店向道发公司支付工程款571407.89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等由味属吾酒店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21日,原、被告签订《装饰装修协议》,该协议约定由味属吾酒店提供图纸,道发公司按照其提供的图纸对味属吾酒店经营的火锅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总造价为55万元。道发公司进场后,工程进行至30%时,3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工程进行至50%时,支付合同价款的30%;审计结束、工程决算完成、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及项目工程交付后一个月,支付合同价款的95%。协议签订后,道发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道发公司按照味属吾酒店要求,进行了大量《装饰装修协议》中不存在的增项,共计296407.89元。施工过程中,道发公司一直与味属吾酒店沟通,要求其签署增项确认书,并向味属吾酒店送达该确认书,但味属吾酒店一直推脱说都是朋友介绍的,完工后一起清结。完工后,味属吾酒店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营业使用。道发公司多次找味属吾酒店支付工程款和增项款,味属吾酒店却一直以工程未验收、维修未完成等理由拒绝签字确认,并拒绝支付相应款项。经核算,该工程总造价为846407元。但是,在道发公司完工并交付给味属吾酒店实际使用后,味属吾酒店仍旧拒绝支付道发公司按照协议和增加项目的工程款,至今仅支付了275000元,其余部分道发公司多次催要未果,遂提起诉讼。
味属吾酒店辩称,一、道发公司诉讼理由不符合事实。1.道发公司诉称其按照味属吾酒店要求进行了大量《装饰装修协议》中不存在的增项共计296407.89元的诉讼理由不符合事实。《装饰装修协议》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总价、合同性质、各方义务。在《装饰装修协议》约定的施工图、效果图范围内的施工均不属于增项,在空调新风、冷库、消防设备范围外均不属于增项。道发公司所有施工均应当包含在固定总价55万元范围内,所以道发公司主张296407.89元的增项工程款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2.道发公司应当严重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约定的施工图纸、效果图等进行施工,但是道发公司施工过程中存在大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擅自改变施工设计方案、施工质量不合格等情形。味属吾酒店多次要求道发公司予以维修或重做,道发公司均予以拒绝,严重影响味属吾酒店的装修效果和质量及正常经营。为此,味属吾酒店已经自行找维修人员维修,花费维修费16750元。3.经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作出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司鉴【2019】建价鉴字第003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得出(1)味属吾酒店装修施工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项目的维修费122573.77元;(2)道发公司进行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效果图不符合项目及缺失项目的工程造价78081.79元;(3)无法量化的维修项目是客观存在,且双方认可该部门的维修项目,具体维修方案应当由道发公司制定,味属吾酒店认为该部分费用为10620元。就前述合计228025.56元的费用,味属吾酒已提起反诉。4.由于道发公司施工过程中没有严格按照《装饰装修协议》约定的施工图、效果图等进行施工,存在严重的偷工减料,施工质量不合格,装修效果极差。并且道发公司拖延工期,味属吾酒店为了防止无法按期开业经营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只能与道发公司协商一边继续施工装修,一边让味属吾酒店开业经营,最终以验收结果进行结算。味属吾酒店在道发公司施工质量不符合施工图纸及效果图要求的情况下只能先行开业。味属吾酒店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道发公司支付了275000元装修款,但是道发公司施工质量不合格,至今无法通过竣工验收,双方没有进行最终结算,所以味属吾酒店根本无法继续向道发公司付款。二、道发公司诉讼请求不能成立。道发公司诉求的工程款571407.89元及相应利息不能成立。《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总价为55万元,合同性质是一次性包死合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包工包料清场,交钥匙工程,且味属吾酒店已经支付了275000元,剩余工程款应当在验收合格后扣除未按图纸、效果图施工部分的费用及偷工减料部分的费用后再行支付,根本不存在利息计算的问题。综上,道发公司所诉与事实不符,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味属吾酒店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道发公司向味属吾酒店支付需要维修的款项122573.77元、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效果图不符项目及确实项目78081.79元、鉴定机构无法量化的维修部分10620元、已支付的维修款16750元,四项合计228025.56元;2.本案反诉费用由道发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0月份,道发公司通过招标的方式就味属吾酒店三国沸腾洛阳店装饰装修施工合同进行招标,道发公司于2017年10月16日向味属吾酒店递交了投标文件。2017年12月21日,双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协议》,约定了工程范围、工程总价、工期、合同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味属吾酒店将装饰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图、效果图等资料交给道发公司。协议签订后,道发公司进场施工,味属吾酒店明确要求道发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效果图进行施工,但是道发公司擅自更改施工图纸设计的施工方案。截止2017年12月24日,道发公司仍没有施工完毕,严重影响味属吾酒店正常开业。为了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双方商量一边试营业一边施工维修,最终在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味属吾酒店试营业后发现道发公司没有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效果图进行施工,存在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施工质量不合格等情形,严重影响装饰装修效果和味属吾酒店的营业。味属吾酒店多次要求道发公司予以维修和重做,其均拒绝维修和重做,味属吾酒店遂提起反诉。反诉后,经法院委托,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对味属吾酒店申请主张的各项损失进行了鉴定,合计228025.56元。
道发公司辩称,味属吾酒店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其所诉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味属吾酒店已经于2017年12月20日正式使用本案所诉争的房屋进行营业,而且实际使用的日期在此日期之前,其自行使用该房屋后仍以质量问题要求道发公司承担损失,故其诉求不应支持。二、味属吾酒店向道发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纸是由其加盟的味属吾餐饮连锁公司向道发公司提供的,但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道发公司应味属吾酒店要求对具体施工项目进行了实际变更,该变更行为是味属吾酒店认可的,并且最终其也实际使用了,现提出实际施工与效果图不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按照味属吾酒店的说法,在实际施工中确有对图纸和实际施工的变更,与道发公司主张工程变更和增量是一致的,装饰装修协议所约定的一次性包损的前提是按照洛阳味蜀吾公司的设计方案及预算进行,在实际施工中对方案和预算进行了调整,也侧面证明了工程量和工程方案的变更,故道发公司要求支付工程增量。据了解,该装饰装修房屋不仅味属吾酒店实际使用,其还转让给案外人进行经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查明,认定事实如下:
1.2017年10月21日,味属吾酒店(甲方)与道发公司(乙方)签订了《装饰装修协议》,工程名称为洛阳味属吾成都火锅唐宫路店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地点为洛阳市唐宫路40号院1幢201;工期自2017年10月23日至2017年12月2日止;工程总价为55万元;合同性质为一次性包死合同,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包工包料包清场,交钥匙工程。乙方应负责除甲方声明不在乙方工程范围内的其他一切有关工程施工事务及工程有关的工作,也包括税务、劳务、保险、政府管理等一切可能涉及的相关事务;甲方应按时支付工程款,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内容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甲方应在本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时及时组织验收,若甲方在本工程完工后具备验收条件30日内未组织验收,则视为本工程验收合格。工程款支付:①进场开工后,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计算,工程进度至30%时,3天内支付合同价款的10%;②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计算,工程进行至5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30%;③按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计算,工程进行至80%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50%;④审计结束、工程决算完成、验收合格、竣工资料及项目工程交付后一个月,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待上述④项内容全部完成且质保期满后付清。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应完全达到甲方的设计要求及施工图要求;本工程质保期为经甲乙双方共同验收合格后,整体工程质保期为12个月;在本工程约定质保期内,若以乙方工程质量造成的损坏,乙方应在12小时内派人到现场且在48小时内无偿维修并修好。双方任何一方在施工过程中无权单独变更工程方案及内容,若需变更应提前告知对方,经双方认可后,提出变更方应负担因变更方案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其他影响。协议签订后,道发公司进行了施工,味属吾酒店于2017年12月底开始营业,并陆续向道发公司支付了275000元工程款。现双方因工程款问题及工程质量等原因产生争议,遂引发本案纠纷。
2.味属吾酒店认为道发公司的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效果图不符,且存在缺失项目、需维修项目,遂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需要维修项目的维修费、与施工图纸、效果图不符项目及缺失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经本院委托,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味属吾酒店装修施工质量不合格,需要维修项目的维修费用为122573.77元;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效果图不符项目及缺失项目的工程造价为78081.79元;合计200655.56元。
3.道发公司提交了增项清单及增项报价表,欲证实在装修过程中,除协议约定之外还增加了额外装修,但味属吾酒店未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对此不予认可。道发公司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装饰工程中的增项费用进行鉴定,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本院委托后作出情况说明,认为送检资料中道发公司提交的施工增项及变更事项内容无任何签章手续,缺少双方签章确认的变更单,且清单中大部分以项为单位,没有量化和具体施工做法,无法计算造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装饰装修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即道发公司应履行施工义务及质保义务,味属吾酒店应履行验收义务及付款义务。本案中,道发公司在协议签订后履行了施工义务,味属吾酒店未经验收即使用了装修房屋,应视为道发公司已经完成装修事项,故味属吾酒店应按约支付剩余装修款,即275000元(55万元-275000元)。本案中,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实际施工与施工图纸、效果图不符项目及缺失项目的工程造价为78081.79元,即道发公司并未完成全部工程量,故就未完成部分的工程款应从未付款部分中予以扣除。关于味属吾酒店主张的维修费用,洛阳天诚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书》列举了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明细及修复、整改费用,符合客观事实,应予认定,道发公司应对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但味属吾酒店在未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涉案工程,其也存在一定的过错。鉴于双方均存在过错,故对鉴定意见涉及的维修费用122573.77元,由双方同等负担,即各负担61286.89元。综上,扣除失项目的工程造价及维修费用后,味属吾酒店应向道发公司支付135631.32元(275000元-78081.79元-61286.89元)。关于道发公司主张的协议外增项工程款及利息部分、味属吾酒店主张的其他维修费部分超出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洛阳味属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5631.32元;
二、驳回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洛阳味属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洛阳味属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14元,减半收取4757元,保全费3377元,反诉费2360元,共计10494元,由河南道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由洛阳味属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4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子鸣
陪审员  王保成
陪审员  沈倩迪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齐英萍